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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馬艦(合約篇)



今日正式開始講添馬艦, 在講添馬艦之前便需要進一步解釋building contract.

Traditional contract 詳情如下:

1) 項目經理規劃發展大綱

2) QS 進行預算

3) 設計團隊進行設計

4) 設計完成後向政府報審

5) QS準備標書

6) 承建商根據標書投標

7) 選擇承建商

8) 勝出的承建商進行施工

而Design and build contract 的詳情如下:

1) 項目經理規劃發展大綱

2) 建築師進行簡單的初期設計

3) QS根據發展大綱和初期的設計準備標書

4) 承建商根據標書投標

5) 選擇承建商

6) 勝出的承建商與設計團隊合作設計和規劃施工

7) 設計完成後向政府報審

8) 承建商進行施工

這兩種contract的分別是在於承建商是在設計完成前,還是完成後才參與項目, 在香港主要是進行traditional contract, 相反在英國主要是進行design and build contract.

因為香港的發展商是比較喜歡在設計完成後才招標, 這樣可以控制設計質素, 但成本不容易控制,因為招標價是因設計的要求而變更. 而英國之所以喜歡使用design and build contract就是希望可以容易控制成本, 而且可以讓承建商提早參與, 而令規劃時間可以縮短.

但問題是由於設計未完成便投標, 報標後的價錢不能更改, 所以之後的設計便是將貨就價. 而且承建商一早已參與項目, 所以他們一定會希望令設計變更為承建商的利益而著想, 設計質素自然成疑.

簡單來總結兩種contract的分別:

Traditional contract : 將價就貨

Design and build contract : 將貨就價

雖然現在的contract都有不少的修改, 所以情況有一點不同, 但現在只用最簡單的方法向大家介紹.

大家可能會問, “遊人你到底想說什麼?” 我們不是需要考建築師牌為何要知道building contract?

因為添馬艦就是根據design and build contract 來投標, 而今次特別是由承建商提供設計方案, 政府只是提供設計大綱而言. 換句話說, 中標的承建商便會所有的權利來修改設計而設計亦可以根據他們的意願而作出調整.

政府今次希望可以把建築成本控制, 所以希望一開始便知道總造價, 避免將來超支的機會. 而政府亦希望有權利挑選設計方案,所以今次亦需要承建商提供建築設計方案進行設計比賽. 這表面上是一個又可以控制成本, 又可以控制設計質素的做法, 但其實好像忘記了一件事情, 現在的設計方案只完成最初期的設計階段, 之後還有很多詳細設計部份, 所以最後的設計和施工質素還有很大的差別, 而且政府已欣然將設計控制權交給承建商, 最後的效果如何就不得而知.

大家會懷疑地問為何英國的design and build contract 可以流行起來? 而質素是沒有問題?

首先, design and build contract通常是用在一些比較簡單的建築之上, 或經常重複興建的建築. 例如一些公屋或小規模的住宅. 而且設計權還是在發展商選擇的建築師手上, 承建商需然有參與設計, 但都是在中期以後才參與, 而且建築師始終都有權控制設計, 這是與添馬艦的情況不同, 添馬艦設計和施工權都交給中標的承建商. 就算在英國由於設計未完全完成, 所以在design and build contract 都經常發生爭執在一些灰色地帶之上.

今次添馬艦能否做到政府的預期效果, 低成高效益? 就只能送一句” 祝萬事如意”給曾特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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